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О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五九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一紙,(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二份、本院九十年
度毒聲字第一000號送強制戒治裁定等在卷可證,被告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