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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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戊○○辛○○庚○○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8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3年5月27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340,000元,借款期限至103年5月27日止,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被告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及一切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詎被告自83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支付本息,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原告乃實行抵押權,聲請本院拍賣抵押物受償,經分配後,仍不足本金677,294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乙○○抗辯略以:被告丙○○○○○○係其姐姐,不清楚買房子之詳細情形,當時向其要身分證,至於要做什麼其並不知道。借據上面乙○○三個字不是其所簽,時間很久了,印章是不是其所有已沒有印象。房子有沒有查封拍賣其均不知,都是其姐姐在處理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84年執字第6963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1紙為憑。被告乙○○雖抗辯就本件借款不清楚或不記得云云,惟查,本件借款名義人為被告乙○○,用以擔保借款之房屋所有權人亦登記為被告乙○○,而該房屋業經拍賣,亦有借據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可稽,被告乙○○空言否認不清楚或不記得云云,實難採信。另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62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4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