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祐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六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一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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