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聲請人 吳烈寧 相對人 蔡芃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為憑,再於107年1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1,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三灣鄉│永和山││169-3││3675│全部││└─┴───┴────┴───┴──┴────┴─┴──────┴────┴──────┘附表二: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WG0000000│壹仟萬元│107年11月5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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