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號(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7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放火燒毀其他│搶奪│││物件││├───────┼──────┼──────┤│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8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75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370號│14230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實││1425號│32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7日│97年2月29日│├──┼────┼──────┼──────┤│確│法院│桃園法院│桃園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決││1425號│32號││├────┼──────┼──────┤││確定日期│96年10月15日│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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