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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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