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之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附表應補正事項資料:
一、聲請狀繕本(內應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之證物等之影本)。
二、⒈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共計履行清償債務所給付金額為多少?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當時,債權人有無對於債務人使用
強暴脅迫或詐欺之方式而迫使協議成立?⒊債務人於協商當時之還款資力狀況(例如,每月薪資或其
他收入等)及每月之必要支出,與債務人毀約不履行協商之協議約定時之還款資力及每月之必要支出,有無變化?如有變化,則應詳述其變化之內容為何?⒋債務人應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810,332元(例如,借款之金額用途為何等)?
三、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四、⒈陳報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應包含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
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應列明財產性質及所在地所指財產包括:
①不動產: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②動產:如車輛等③現金:各金融機構存款資料④應收帳款:對象為何人、金額⑤票據⑥債權:對象為何人、金額⑦其他:如徵信機構之查詢資料、會計事務所財務報表、稅捐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5項規
定項目列出)⒋補正債務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⒌補正更生或清算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
⒍明聲請前二年內迄今有無為任何無償行為(如贈與)、有
償行為(如買賣)、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如拋棄繼承、拋棄債權、抵銷、承擔債務、允許額外利益)⒎釋明聲請前六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行為?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上開擔保有無經公證?⒏於本件聲請前是否有與他人任何訂立雙務契約,而當事人之一方尚未完全履行。
⒐釋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之所得總額(請
扣除聲請人自己及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請列出計算式並提出證明)。
⒑更生債務人如有自用住宅之不動產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
五、以上一至四所示應補正事項之資料,均應依全體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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