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燦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定威 (原名: 杜安浩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