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頂替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4月1日,犯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75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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