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9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易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遠距訊問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書記官巫偉凱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 陸佰參 拾捌片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如附表所示「黑道家族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第五季」、「超人前傳第一季、第二季、第四季」、「X檔案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第五季、第六季、第七季、第八季、第九季」等DVD影音光碟,係侵害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享有視聽著作權之重製物;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4年3月間某日起,先在網路上向中國大陸地區不詳姓名之人,以每片人民幣11元之價格,購買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而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以每套新台幣(下同)800元至4000元之代價,先後多次販賣與不特定人。嗣於94年7月20日中午12時50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里鄉○○路○○○巷○○號住處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光碟638片。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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