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許瑜容 律師被告甲○○
現於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592號),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9月22日、11月24日訊問,並參酌全卷,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分別自94年6月30日、94年9月30日、94年11月30、95年1月30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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