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丁○○
丙○○○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複代理人 石惠貞
陳居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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