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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