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附表貳所載。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於附表壹、附表貳所示日期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壹、附表貳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及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⑴就附表壹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⑵就附表貳編號三、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貳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編號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壹: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妨害公務罪│搶奪罪│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收受贓物罪│││││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拾│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月│年肆月│月│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35│刑法第325│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49│││條第1項│條第1項│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4月3日│93年7月19│92年11月間│92年11月間│93年6月間││(民國)││日、93年7│至93年4月3│至93年4月3│某日││││月20日│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署│署│署│署│署││號├──┼─────┼─────┼─────┼─────┼─────┤││案號│93年度偵字│93年度偵字│93年度核退│93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第11800號│第11800號│毒偵字第22│毒偵字第22│第2418號││││││5號│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院│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審││第1563號│第1563號│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判決│94年1月28│94年1月28│94年1月20│94年1月20│94年9月26│││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院│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3年度訴字│93年度訴字│93年度上訴│93年度上訴│94年度易字││││第1563號│第1563號│字第2782號│字第2782號│第931號││├──┼─────┼─────┼─────┼─────┼─────┤││確定│94年3月7日│94年3月7日│94年3月14│94年3月14│94年10月28│││日期│││日│日│日│├──┴──┼─────┼─────┼─────┼─────┼─────┤│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有期徒刑捌│有期徒刑伍│有期徒刑肆│有期徒刑貳││刑│月│月│月│月│月又拾伍日│└─────┴─────┴─────┴─────┴─────┴─────┘附表貳: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行使偽造私│侵占遺失物│持有可發射│施用第一級│意圖供行使│持有第二級│││文書罪│罪│子彈具有殺│毒品罪│之用而收集│毒品罪│││││傷力之改造││偽造之通用││││││手槍罪││紙幣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罰金肆仟元│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如易服勞│年陸月,併│年陸月│年玖月│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役,以銀元│科罰金新臺│││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叁佰元折算│幣貳拾萬元│││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壹日│,罰金如易│││算壹日│││││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犯法條│刑法第216│刑法第337│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防│刑法第196│毒品危害防│││條、第210│條│械管制條例│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制條例第11│││條││第8條第4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11月12│92年9月間│94年1月12│94年1月間│94年5月3日│94年5月3日││民國))│日│某日│日至94年5│某日至94年│、94年5月│、94年5月│││││月18日│6月5日│4日│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署│署│署│署│署│署││號├──┼─────┼─────┼─────┼─────┼─────┼─────┤││案號│92年度偵字│92年度偵字│94年度核退│94年度核退│94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第21654號│第21654號│偵字第340│毒偵字第10│第15231號│第16512號││││││號│1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高等法│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上訴│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審││第2848號│第2848號│第1316號│字第3466號│第477號│第5003號││├──┼─────┼─────┼─────┼─────┼─────┼─────┤││判決│95年1月27│95年1月27│94年12月22│94年12月30│95年5月2日│95年9月20│││日期│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臺上│95年度訴字│95年度簡字││││第2848號│第2848號│第1316號│字第1976號│第477號│第5003號││├──┼─────┼─────┼─────┼─────┼─────┼─────┤││確定│95年3月17│95年3月17│95年3月16│95年4月14│95年7月14│95年11月17│││日期│日│日│日│日│日│日│├──┴──┼─────┼─────┼─────┼─────┼─────┼─────┤│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貳│罰金貳仟元│不應減刑│有期徒刑玖│不應減刑│有期徒刑叁││刑│月又拾伍日│││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