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5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複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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