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SHAH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勁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貨款債權之債權人係個人或公司?(聲請狀稱向「本公司」購貨,聲請人為何係個人名義?)
二、分別表明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何人應清償票款?何人應清償貨款?又三人間有何法律上關聯?如無關聯,應分別聲請發支付命令,不得併同一案聲請。)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