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乙○○
、30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丁○○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