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5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4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發票日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票載金額肆萬元)。(二)1、事實欄中聲請人於何年、月、日向發票人為該本票之提示之補陳述。2、請求欄中本件利息請求起息日之表明(因狀載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就上開事項逾期迄未為適當且完全之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