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係屬誤寫,依開解釋意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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