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33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五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台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