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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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純章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世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66號、第1612號、第3600號、第5171號、毒偵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純章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加重竊盜、強盜、過失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04年5月11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於103年6月17日假釋期滿後,旋自103年10月5日起即再犯本件多起竊盜、加重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4年5月1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雖被告坦承竊盜、加重竊盜、過失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惟否認強盜犯行,然依卷內事證、被告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為利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並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嗣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自不足採為被告應予停止羈押之依據,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再衡諸被告犯罪情節重大,且所涉犯竊盜、加重竊盜罪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4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
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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