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增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增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增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蕭增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196號│第1800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4年度中交簡字第││實││1501號│269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10月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03年度中交簡字第││決││1501號│26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1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930號(已執畢)│第26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