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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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丁○○、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於支付命令狀並未記載聲請支付命令當日美金、日幣、馬克之牌告賣出匯率,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