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本院宜蘭簡易庭所為95年度宜簡聲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聲請確定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應予駁回云云。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於法並無不合。且查,抗告人所指之再審之訴,經本院分以95年度再易字第5號一案審理後,亦業於民國95年11月30日駁回抗告人之再審確定,是抗告人以其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裁定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林翠華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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