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乙○○已於98年1月25日知悉(見98年9月28日非訟事件筆錄),則聲請人欲聲請拋棄繼承,即應於知悉時起
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內為之,然聲請人遲至98年8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逾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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