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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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 李晉興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李合法 律師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受理在案,惟原告主張被告 賴國榮 有過失致死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易字第209號刑事判決被告賴國榮無罪;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