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臺科技大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