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郭月英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旺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8,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