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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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郭孟軒 相對人 林淑珍 關係人 邱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淑珍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2日,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4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與關係人邱國瑞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於100年4月29日以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10年4月29日,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自108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9,17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9年3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 員林 市│員林││48││2│50│24.00│93/100000││└──┴───┴────┴────┴────┴────────┴─┴──┴──┴──────┴─────────┴──────┘┌─────────────────────────────────────────────────────────────┐│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085│彰化縣員林市員│彰化縣員林市員│鋼筋混凝土造15│八層:110.81;合計:11│陽台:15.7│全部│共有部分:員林││││東路2段530號8│林段48地號│層樓,住家國民│0.81│2;花台:3││段5895建號(11││││樓之2││住宅││.18││,886.83平方公││││││││││司,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3)││││││││││、5896建號(20││││││││││,796.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5898建號(││││││││││13,957.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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