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聲請人昌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耘滄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是否已喪失(台端稱遭冒用,請表明票據喪失經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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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是否已喪失(台端稱遭冒用,請表明票據喪失經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