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楚淇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父、母及未成年子女3人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民國107、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未成年子女3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國民年金。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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