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正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貳月」之記載,為明顯誤寫之錯誤,依前開說明,爰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