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吳英文 被告 林啓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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