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葉思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國雄 即國雄廣告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對獨資請求之依據,釋明文件未有商號之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