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65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巷○○號,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
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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