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宗宇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合鴻汽車車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
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