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7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7162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太原企業有限公司(TaiyonEnterprisesLimited)、乙○○、戊○○、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中文譯名。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