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07號聲請人丙○○
14號相對人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暨97年10月3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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