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025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豐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啟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詮豐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
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