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聲請人 許志良 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龍崑附表:
一、請說明配偶劉秋滿是否有工作收入,並提出工作收入證明。
二、每月必要支出生活費請詳列明細表(例如水電費、瓦斯費、房屋租金或房貸、子女教育費、醫療費、伙食費等費用),並提出證據,說明為何需要3萬元,以便於審核。
三、說明為何每月需交通油資5千元。
四、依法受扶養之人許○○、許○○、許○○每人每月1萬元,是否已包括於前開生活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