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一)提供歸仁鄉農會帳戶存摺內頁97年1月至10月資料影本(存摺內存提款紀錄需更新至97年10月)。
(二)債務人97年收入與96年有顯著差距,請提供97年1月至7月薪資單,以 玆明 瞭債務人工作加班費支領情形。
(三)債務人之配偶 蔡瑞祥 是否有工作?若有,亦提供97年1月至7月之薪資單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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