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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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延誤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延誤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8,000元,應繳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93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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