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明章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