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丙○○
大器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緯拓貿易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號6樓
612,為原告起訴狀所載明,且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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