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乙○○
之8被告甲○○
之9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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