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