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甲○○
11樓原告與被告寶鑌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