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 王美堅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即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或訴訟之結果,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就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曾為裁判,不能認為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三十年抗字第一○三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七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審判長法官羅培昌迴避,係以羅法官曾於兩造間另案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擔任審判長,而該事件於日前判決聲請人敗訴為其論據,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相符合,其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李進清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