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怡慶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峻得
李峻毅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佳安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以106年度家訴字第11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8萬2433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