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 鄭弘逸 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有無成立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及其他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請說明渠等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房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2年5月起至104年5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正本,並陳報聲請人目前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或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5月起至104年5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4,8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除此之外,有無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係指包括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亦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一併陳報供參。(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均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相關執行命令或裁定等公文書影本到院,並說明繫屬之法院、案號股別等。
一一、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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